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x委办〔2016〕30号)和《关于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委办〔2016〕8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和省委“八个不准”规定。“六个不得”即: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4.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5.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6.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八个不准”即: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2.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3.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4.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5.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6.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7.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8.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二)严格执行车辆配置规定。车改单位按规定更新和购置车辆外,一律不得借用其他名目购买车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调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服务对象的车辆。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严格按照省市配置标准执行。
(三)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规定。各留车单位应严格执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编的司勤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