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xx次全会关于“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推动内设纪检机构、监管机构等形成监督合力”部署安排,建立健全“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组地”联合办案,是指在委机关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室”)统筹协调下,由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组”)和镇街纪工委(以下简称“地”),对全县各级党组织管理和下属单位有关党员、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联合办理案件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室”“组”“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联合工作组,统筹调度指挥,整合资源力量,也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开展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应当强化协同配合意识,积极协助“室”“组”“地”做好线索移送、措施使用、纪法适用等工作,合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
第四条 “室组地”联合办案坚持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把准政治方向,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优势互补,密切协作配合;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判,关键环节共同会商,敏感问题审慎处置;坚持质量、效率、效果统一把握,办案、整改、治理一体推进。
第二章 启动程序
第五条 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的案件应当符合案情比较复杂、取证工作量大、涉及专业领域、需统筹办案力量等确需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的情形。
第六条 开展“室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