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无讼”一词最早源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孔子的“无讼”理念,是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节制人欲,杜绝争乱,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社会臻于治平。“无讼”思想充分体现了孔子息讼罢争的追求以及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推崇“德治”“礼治”的主张。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无讼”思想体现了儒家古代先贤“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思想。纵观中国古代社会,贱讼、厌讼是官府、文人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心理,礼是人们行动的最高准则,逾越了礼所规定的各种伦理纲常就会鄙视和排斥。由于人们不敢逾越伦常关系,也就不会触碰法律而进行诉讼活动。《唐律疏议·十恶》中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定为重罪,将社会伦理入法,通过礼与法结合,使人们产生了贱讼、厌讼和畏讼的心理,建构了中国古代的“无讼”社会。孔子也认为,“仁”是社会的基础,需要在个体、社会和实践中加以约束和体现,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克己复礼”和约束私心,则可以“天下归仁”,由“既明且远”的君子来从政治理。因此,当官的就要做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作为老百姓就要“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这样方能形成所谓的“君子”社会。“贵和持中”的儒家文化理念,使得放弃争讼而寻求道德与情感的调解斡旋等方式,成为在和谐政治生态的治理愿景之下的理想方案。
“无讼”思想需辩证看待,不可以“礼治”代替法治。“无讼”思想在法律中强调道德约束,重视伦理纲常。《论语·子路》中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父亲犯罪儿子可以帮其隐瞒,儿子犯罪父亲可以为其隐瞒,这才是正义所在。这种亲亲相隐思想延伸演化为“同居相为隐”写入《唐律疏议》,即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道德同样也被“法律化”了。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是一种人性关怀的彰显。法律上重视伦理亲情,能对社会道德风俗产生正面影响。亲亲相隐原意是照顾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但是如果把它延伸到国家领域层面,势必会导致政治黑暗、官场腐败,严重损坏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秩序,我们必须批判性吸收,辩证看待。
“无讼”思想对当今社会治理同样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儒家孔子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理念贯穿于中国古代几千年的社会治理实践之中,为化解乡村社会矛盾与纠纷、教化民情风俗、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百姓安居乐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对“无讼”目标的追求,使得礼让谦和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无讼”思想对今天新时代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自治与善治统一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我理解“无讼”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坚持依法治国,维护持社会公平正义,让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成为社会共识,以此达至“无讼”。第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文化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百姓思想得到教化,人人崇尚仁、义、礼、智、信,不断提升和谐社会建设水平,直至“无讼”。
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明确为中华法系中值得我们传承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指出其“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历史、革命、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