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逐渐转型,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仅在近几年,权力腐败的大案就时有在媒体上披露,如陈希同案、成克杰案、胡长清案、厦门远华案、慕马案、王怀忠案等等。这些权力腐败的大案警示着我们:腐败正像一个将要扩散的癌细胞,一步一步由低层向高层侵蚀,严重地危害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本文将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权力腐败的内涵及其产生原因,以及遏制权力腐败的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权力腐败的内涵及危害
我们平常所谈到的腐败,似乎都与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并不代表我们所谈到的腐败都是权力腐败,因为权力腐败有着特定的含义及特点。
(一)权力的内涵
根据《社会科学大词典》,“权力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或代表组织的意志去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力量,是人们在职责范围内对他人的支配力量。”可见,权力具有强制性,它是凭借一种特殊的社会力量,即是财富等物质力量,迫使他人或团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能力,如国家权力;二是指个人或集体的意志和行为能够支配另一个人或集团的意志和行为,在一定的个人身上体现出来的与职位相联系的支配能力,即公共权力。本文所谈的权力,正是这种公共权力。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权力又总是和一定的社会资源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种公共权力通俗地表达为:一个人(或一些人)由于处在一定的职位而拥有的支配一定量的社会资源的控制力。正因为权力的实质是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力,而拥有该权力的政府官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他们一旦经不起糖衣炮弹的攻击,使其拥有的权力在局部和一定程度上产生变异,就会导致腐败。
(二)腐败的经济学内涵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谈论腐败,但是,由于人们对腐败的范围和标准有不同的界定,所以,腐败的定义就有许多种,如政治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从不同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总体而言,腐败一般是指政府官员不正当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特别是把腐败紧紧地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在一起。
虽说“腐败”是个法律术语,但腐败的存在与市场和对市场的各种管制手段有着直接的联系。完全自由的市场配置并不存在,现实的经济体制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和非市场制度某种程度的混合。另外,对于现代经济来说,分权化的决策结构是任何社会都不可少的基本“组织技术”。所以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腐败便有了其经济学内涵。要在经济学上定义腐败,需要强调如下几个特征:其一,存在第三方支付(行贿者);其二,收受这笔支付的是代理人(官员),而不是委托人(国家或公众人),或者说这笔支付未上缴委托人;其三,这笔支付本质上是一笔能给当事人带来预期收益的交易,并由于法律界定而给双方(受贿者和行贿者)产生较高的成本。据此,我们可以给出“腐败”下一个这样的经济学定义:在经济学的“委托——代理”框架内,代理人(政府官员)为收受第三方(行贿者)的包含法律界隐含价格的支付,而损害委托人(国家或公众)利益或扭曲委托人目标的行为。
(三)权力腐败的内涵、特点及危害
权力与腐败都有其深层含义,那么权力腐败是不是权力与腐败的简单加总呢?当然不是,权力腐败也有其特定深层内涵。
1、权力腐败的内涵
所谓权力腐败,是指公共权力者在利己主义的动机和目的支配下,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背离公共权力的授权目标,违反公共权力的使用规范,牺牲公共利益谋取少数人利益的行为。即是掌握各级权力的党员、干部利用公共权力,违背人民群众的意志,将人民委托的权力作为工具,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的行为。可见,“权力腐败”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第一,权力腐败的行为主体是各类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他们是公共权力的化身,是公共权力资源的合法垄断者。第二,权力腐败的行为动机是获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是说,只有当权力主体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时才会出现腐败。第三,权力腐败的行为手段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滥用权力来谋取私利。第四,权力腐败的结果是损公肥私。
2、权力腐败的特点
纵观古今中外,权力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包括失去监督)、失衡所致。从当前的权力腐败看,有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特点:
(1)在经济管理上以权谋利。部分机关、行业公职人员,个人或“利益共同体”,运用手中权力,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监守自盗,挪用挤占国家的专项资金,或用于炒股炒地,办私人公司,挥霍巨额国有资产;或利用审批项目等特权,要吃要喝要好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私事公办,公事私办;或利用采购物资之便“吃回扣”,加开乱开发票,侵占公款;或参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他们利用手中权力或“守株待兔”,或“主动出击”,能捞就捞,肆无忌惮,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
(2)在工作的交往中以权谋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紧紧地和吃喝联系在一起,好像不吃不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向前发展,致使腐败“日常生活化”。
(3)在生活作风上以权谋色。部分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依仗手中的权势或占据的领导岗位,玩忽职守,作风糜烂,腐化堕落。
(4)在组织人事上以权谋官。个别党员领导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从个人的私利出发,以个人的好恶恩怨取人,有的利用手中职权安排提拔子女、亲友、亲信、同乡、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有的利用手中权力卖官,有的利用手中权力变着法捞钱、贿赂上级买官。
(5)在社会生活上以权谋名。当权者用手中的权力变为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以手中的权力和金钱为动力,弄名利地位,弄头衔待遇,弄先进劳模,弄文凭职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成绩,造成学术界、知识界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广大知识分子、科技人员和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3、权力腐败的危害
权力腐败是经济的腐蚀剂,其消极作用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权力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权威,降低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在现代社会,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利益着想,则得到人民的拥护。而腐败分子是“窃民大盗”,盗取人民利益而得到好处。这样会降低人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和尊重,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心,鼓励一种不合作甚至厌恶的态度,削弱了政府统治能力。
第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主要表现在:腐败官员将公共资源攫为己有,造成资金的外流和公共资源的流失;腐败使政府的发展计划不能完成,造成资源浪费;腐败使政府管理的成本加大,加重政府开支;腐败行为使外援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发展的目的,资金流失,使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受挫,投资来源受阻。至于直接挥霍国家资产,更是浪费资源的表现。
第三,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腐败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经济环境。市场经济是商品化、货币化的经济,一切商品由金钱来衡量、买卖,但金钱往往越界,这对权力也产生极大的腐蚀性。由于权力的介入,使得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经济主体行为扭曲,导致市场竞争一开始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机会均等原则在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种非经济的强暴力直接导致市场化改革与进程放缓,严重破坏“环境”,形成中国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
第四,权力腐败扰乱了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国家对经济宏观间接调控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经济统计。非法集资、公款吃喝、公费旅游、权力入股等,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造成一种虚假繁荣局面。而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私设金库,则更是“舍大家利小家”的“经济理性人”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给经济生活蒙上一层“经济萎缩”的面纱。无论是哪一种假象的产生,都是作假护假,虚报浮夸,膨胀经济统计数据,最终使国家不能对经济作出准确的宏观调控,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第五,腐败阻碍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腐败将公共资源从它们的特定用途转化为个人利益,必然扭曲经济循环的组成结构,不利于经济协调发展。有关研究表明,导致资源人为紧张,生产成本上升,不公平竞争,外来投资减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减缓,是腐败对经济的直接危害。腐败对私人投资和经济增长也有着重大的负面影响。
二、从经济学视角剖析权力腐败的根源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当前,权力腐败现象已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加强廉政建设,必须首先搞清楚权力腐败现象在现阶段滋生的社会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找到治理权力腐败现象的对策。
(一)效用最大化是权力腐败行为主体的动力来源
经济学认为,欲望与动机是人类行为的出发点。权力执掌者的行为选择首先取决于他的欲望和动机如何。从经济学的基本公理出发,我们知道:整个经济学都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人”时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权力执掌者也必然遵循着人类行为的一般规律,即首先考虑的是基于生存需要的经济利益效用;其次才是社会情感地位与尊重需要的心理效用;再次是自我实现的发展效用。在我国物质基础还十分薄弱的条件下,权力执掌者首先考虑的当然是基于生存需要的满足。在社会无法正常满足的情况下,利用权力使效用达到最大化的“冲动”就在所难免。
权力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进入”成本的昂贵。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权力职位的供给都是有限的,因而“进入”权力位置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激烈的竞争必然造成“进入”该“行业”的成本上升。在我国劳动力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进入”者的负担更为沉重。
与“进入”的高额成本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官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不很高,与同龄的经商者相比较,在经济收入上,官员的进入成本较高,但收入水平却远不如经商者,由此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于是,一些人采取“下海”或“半下海”(指官办公司和兼职等)的形式来谋取经济收益。这就更加刺激了后面的“进入”者们追求经济效用的欲望。
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其他约束条件的话,那么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以权谋私的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就是经济利益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国有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和人的有限理性是权力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谈到,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完全衡量事物的效用总是不能完全确定,或者说衡量效用的成本极高,所以交换品的效用总不能完全确定,总有一部分效用留在公共领域。只要产权没有明确界定,产权中总有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这部分资源的价值就是租金。有租金存在就会有寻租行为存在,有寻租行为就有腐败的可能。
我国在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国有资源的产权不明晰,政府以全民代表的身份拥有绝大多数资源,这就出现了产权的空洞。每一个个人和企业相对于它所对应的一份全民资产来说,都没有相对应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只有政府的官员或指定的代理人才能行使产权。改革中企业法人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之后,会发现争取在公共领域产权不明晰的资源上所获得的利益比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有利可图,于是寻租问题就出现了。而这种寻租活动无需对整个国家进行,只需对国有资源的代理人进行,因为他们掌握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因此,要想获得产权不明晰的资源,只需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金钱,就可以从代理人手中得到资源的使用权,而资源所有者——国家并没有明确的主权人来维护其产权收益。这种寻租行为往往采取贿赂的手段给予公共代理人以好处,就能以极小的代价获得公共资源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同时,公共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其对资源的直接掌握,采用较为隐蔽的方法(如贪污)侵吞公共资源。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来追究,从而使腐败被发现的概率下降,表现在受贿腐败的模型上,就是腐败的需求曲线和腐败的供给曲线同时右移,使腐败的均衡点右移,腐败的活动量增加。表现在贪污腐败的模型上,就是由于发现的概率下降,贪污的收益上升,腐败的倾向曲线右移,在相同的惩罚力度下,腐败的活动量增加。
(三)社会各方面制度不完善,以致权力制约失衡
首先,监督机制乏力。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分三部分:一是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监督,如主管监督、自我监督;二是专门监督,如检察、审计机关的监督;三是外部监督,如党纪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这套监督机制在理论上是比较完备的,问题在于,内部监督重修养轻法律约束,往往流于形式;专门监督机制阻碍重重,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当地政府,无法完全做到司法独立,虽然理论上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但实际上主要受当地政府的领导,经费、人事等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结果造成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的被动局面;外部监督力量薄弱,一方面党政很难真正分家,当然监督也就乏力,另一方面其他途径的外部监督如群众监督、新闻监督等往往缺乏权威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或是对腐败者缺乏威慑力,或是追踪曝光严重滞后,也存在监督乏力的现象。因此,在实践中,监督制度软化,很难落到实处,出现种种“虚监”、“空监”现象。
其次,法制无力,腐败的风险水平低。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使行为主体在行为之前对收益或他人行为形成预期。对于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而言,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当前我国腐败者的风险预期低,犯罪的心理成本就较低。一方面,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的定罪数额相对过高,客观上助长了行政权力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以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代替法律惩罚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职位与身份似乎成了腐败的挡箭牌,法律在官僚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在中国,至今还是传统的法制观念占上风。根据这种观念,平民百姓就得受到严厉的惩罚(原因就是要吓住他们),而对高级干部或官员的处罚就轻松得多(严厉判决怕产生不良影响)”。
正由于各方面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各种监督形式不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从而减少了腐败所承受的风险,也就是说,减少了腐败的成本。
(四)制度变迁中政府职能划分不清
政府职能的实现是以政府能力为基础的,缺乏有效能力的政府即使在法律上具有广泛的职能,实际上也不会真正有所作为,政府职能与政府能力是一种互动关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新的公共领域不断出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务日益繁杂,政府古老的统治职能已逐渐扩大并处于相对主要的地位。尽管政府已将一部分行政权力转交给社会、市场管理,但事实上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还有许多权力未能及时对其进行制度配置,或者因为职能的划分不清,导致权力配置的紊乱,这些都容易造成制度系统中的空白,从而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遏制权力腐败的对策
针对腐败这一课题,反对腐败,惩治腐败分子,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我们一直不懈努力着,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实践,确立了遏制腐败的措施,应从机制和体制着手。
(一)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廉洁行为的收益
增加腐败成本的一个措施是增加廉洁行为的收益。改变廉洁行为净收入的关键是提高政府官员偏低的工资待遇。新加坡成功的反腐败范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针对其他一些亚洲国家的官员们由于工资太低而往往从事腐败的情况,新加坡政府领导人得出结论:薪低不足以养廉。与其让官员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他们优厚的待遇。事实上大量的贪污、受贿案件也表明:即使是那些经过严格考试招聘或逐级提拔、被视为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良好的官员,倘若一直处在低微的报酬或清贫的生活待遇境况中,期待他们持久地忠于职守、维持敬业精神,是冒风险的。虽然足够的工资收入并不是防止公共部门接受贿赂的惟一解决方法,甚至也不是主要方法,换句话说,高薪未必一定能够养廉,但人们确信这样做将减少接受贿赂的人数。即使提高官员的待遇并不能满足人类无止境的欲望,但至少在理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提高待遇客观上能够提高政府官员的社会地位,增大权力腐败的成本,令政府官员承担增强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风险。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退休养老的制度,并规定因腐败受追究的官员养老保险金将被全部取消。通过激励机制解决了政府官员生活的后顾之忧,而且还可以增加政府官员进行自我约束的能力。
(二)加强惩罚机制,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
首先,要提高腐败案件的侦破力度,不断提高权力腐败的侦破率,这是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就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特别是我国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增加经费,改善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同时,为减少破案难度,应废除干部终身制和长期一地为官的做法,以防止其终身为官和长期一地为官培植起地方势力网络。
其次,应加大惩罚力度,因惩罚成本是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对于当权者的腐败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其在付出名誉、地位代价后,同时还要支付经济上的代价(不仅是补偿,而且要超过其预期收益),这样才使腐败者“刻骨铭心”,其同僚“不寒而栗”,也可杜绝那种“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发生。
(三)健全各种监督机制,遏制权力腐败
1、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曾有过经典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防止形成权力关系网。要认真贯彻两项制度:一是任职回避制;二是实行岗位轮换制,定期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区域的轮换。同时必须完善权力运用程序。权力的滥用在许多情况下是与缺乏严格明确的权力运用程序相关联的,正是对权力运用的范围、步骤、方法等不够明确,权力运用者才可以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权力运用之后,也无法进行具体的检查监督和约束。所以,权力运用一定要用法制化、单位的工作条例加以规定和执行。此外,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腐败的专门机构,作为清除腐败的专门工具。还要形成多层次、多方面,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体系。只有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治腐败。
2、开放社会舆论监督
这是增加当权者腐败决策的心理成本的一个必要措施。在当代发达国家,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为主要形式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显得十分活跃,以至于被称之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成为监督政府及政界要员,从而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些政府要员的腐败丑闻一旦被媒体曝光,当事人往往被弄得身败名裂,从而对其他官员起到了甚至比法律更为有效的警示作用。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在新闻媒体的政治参与方面一直采取的是较为封闭或单向的做法,即正面宣传报道的多,在监督政府机构、揭露官员丑行方面,应该说还做得很不够。原因恐怕在于害怕新闻曝光过多,会有损党和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认为,反过来看,如果因为舆论监督不力而使大量本可避免的腐败行为得以发生,其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恐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开放新闻(舆论)监督,而是如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即在保护新闻媒体对于政府合法的监督权力的同时,防止打击极少数人妄图利用新闻媒体从事反政府的活动。
(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减少权力对资源强制性支配的机会
市场机制即是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机制,但它绝对不是灵丹妙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容易“失灵”,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政府干预市场。但由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有时不适当,出现了许多经济体制上的漏洞,造成大量经济租金的存在,市场被扭曲。所以,要根除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首先就要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创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要明确企业产权,尽快实现国有企业由传统管理体制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使企业真正达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目标。与此相适应,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逐渐由过去那种集中的行政指令、计划管理和偏重于管理微观经济活动,转变到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提供服务和搞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使“看不见的手”(市场)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紧密配合,共同调节,起到促进经济繁荣,并使寻租可能性被限制到最低限度的作用。
治理权力腐败是我国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又迫在眉睫的严峻任务。本文联系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较为粗浅地剖析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和遏制对策,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逐渐形成一种追求平等、公正的社会理念,让腐败问题不再困扰社会,经济可以更稳定发展,人民可以更自由、幸福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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