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开发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单独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聚焦补链强链延链和龙头企业培育,推动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向开发区集聚,加速开发区产业集群发展。
第一条 企业落户发展奖励。针对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开发区,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1.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达到xx万元人民币以上、x亿元人民币以上、xx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xx、xx、xx资金奖励。
2.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按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对实缴资本达到xx万美元的,每到帐xx万美元给予xx企业资金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实缴资本达到xx万美元以上、xx万美元以上、xx万美元以上的实缴资本,经认定后分别给予xx、xx、xx资金奖励,该项奖金按百万美元计算,不足百万美元部分不给予奖励。
3.对内资增资企业,新增内资每xx万元以上,经认定后给予xx资金奖励。
4.对外资增资企业,新增外资每xx万美万以上,经认定后给予xx资金奖励。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5.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内资部分达到或超过xx万元以上的(含xx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内资部分,经认定后给予xx资金奖励。
6.对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xx万美元以上的(含xx万美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部分,经认定后给予xx资金奖励。
第三条 厂房租金奖励。
7.对内资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面积在xx平方米和xx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厂房租金奖励xx优惠政策。
8.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