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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参与社会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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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树立广电媒体良好形象,提高媒体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根据国家《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播音员、主持人应自觉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播音员、主持人的公众形象,自觉约束日常行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

  第三条 除台(中心)主办、承办的活动外,未经台(中心)批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私自从事以下社会活动:

  1、节目主持、演出、录音、录像、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2、主持镇(乡)、村庆典、晚会,私营企业或产品促销等活动;

  3、主持私人聚会、私人婚丧喜庆等活动;

  4、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性质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5、通过各种自媒体为企业和产品代言或充当形象大使的。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播音员主持人参与上述活动的,需经所在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台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活动,并于两天内将审批表报总编室备案。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套班子的会议及活动,需要我台主持人主持的,由台总编室上报台领导后,统筹调配合适主持人主持。

  第六条 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我台主持人外出参与他们主办的各类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出具邀请函或活动批准文件等资料,由相关中心领导审核,报台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中心安排合适主持人前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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