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正如可口可乐公司创始人艾萨·坎德勒所言:“假如可口可乐的所有公司所有财产在今天突然化为灰烬,只要我还拥有‘可口可乐’这块商标,我就可以肯定地向大家宣布:半年后,市场上将拥有一个与现在规模完全一样的新的可口可乐公司”。商标已然成为了企业无声的推销员,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虽然只是一个品牌的标识符号,但它集中体现了经营者的商誉。然而,随着商标认知度的提高,各类侵权行为接踵而至。如何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面对的一大难题。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依据和标准。但在商标侵权案件具体查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题亟待解决。笔者通过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存在的困难及对策进行肤浅的分析。
一、基层市场监管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
(一)获取案件线索难
在我所今年办理的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其中一起xx酒侵权案来源于xx市市场监管局xx分局协助调查函,该分局在查处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时发现一侵权xx酒的委托加工方为我市某食品公司,遂给我局发函提供线索。另外一起化妆品侵权案件则由群众举报提供。
对于基层市场监管所来说,除了执法人员主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外,许多商标侵权案件线索来源于商标所有权人打假。以往每年我局各基层市场监管所都会联合宝洁公司、白云边等知名公司的打假人员开展打假行动。但像宝洁公司这样愿意出资派打假人员去各地打假的公司并不多,执法人员相对缺乏专业知识,直接获取案源就会难很多。另外,由于多数消费者不懂法律,为了贪图便宜买到假货,也不知道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加之注册商标具有独立性、专有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性等特点,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难辨别出商标所有权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和侵权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的差异,所以很少有群众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标侵权行为。以上种种原因,致使基层执法部门获取商标侵权案件线索十分困难。
(二)涉案证据采集难
一是商标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很难取得。一些公司留在其官网的联系方式早已失效或无人接听,例如在办理化妆品侵权案件中,涉及到五个品牌,我所需要分别与五个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委托其出具鉴别书。在与五个品牌公司联系时,我所办案人员在其官网上查询联系方式,但许多联系方式已失效或需要多次转接,通过多次联系,其中还委托xx公司帮助我们联系到了xx公司,才能将侵权产品、委托鉴别书及清单寄与对方公司。
二是在许多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人都不主张权利,造成案件办理滞后。例如,我所在查处一起“xx”牌燃气灶时,该品牌权利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越是打假,假货就越多”,其对我们的行政执法极不配合,造成案件无法顺利办理。另外,在上述查处侵权化妆品案件中涉及的五个公司,其中xx有限公司经多次联系,且我所还委托xx公司帮助联系,对方一直不予回复,无法取得鉴别书。因商标权利人不主张权利,案件调查就无法继续,我所只有放弃对xx品牌侵权化妆品的调查。
三是商标权利人滥主张权利。我所曾接到“xx”运动鞋公司投诉,称我镇一家运动鞋零售商销售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我们调查后发现,其销售的运动鞋并不是侵权产品,而是“串货”,造成案件不成立。另外,有些商标权利人授权专业打假公司进行打假,但由于打假数量与打假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一些打假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打假数量,在实际查处侵权案件时,将一些正品混在假货中出具了鉴别报告,造成了当事人不承认鉴别资料。这样的事情在我市部分乡镇中就发生过好几次,例如xx公司在今年2月份开展的联合打假行动中,就将部分正品也鉴别为侵权产品。
(三)违法案值确定难
要确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需确定非法经营额。因大多都是零售商家,很多商家都没有保存进销货凭证,有些当事人为了少交罚款而隐瞒真实销量,基层市场监管所办理侵权案件时,只能根据当事人陈述的进销货价格来确定案值,但这样确定案值并不准确。
例如在我所办理化妆品侵权案件时,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称侵权产品进货价为30元/箱,销售价为40元/箱,只提供了其销售对象的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进销货发票。xx公司品牌保护部经理对当事人违法案值提出了异议。我所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所称的销售情况全为其编造,实际销量为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既然现进销货价格均无法取证证实,应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案值。
为确定涉案商品案值,我所联系价格认定机构,试图委托其出具价格认定书,但其以“只为公检法部门出具价格认定”为由拒绝了,于是我所与“xxx、xxx”等四个品牌公司分别联系,委托其出具价格认定书。品牌权利人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出具了价格认定,但与当事人陈述的进销价差别极大,且多半侵权产品并无对应的高度相似的正品,其出具的参考价格也有待商榷。
(四)办案成本高
由于侵权商品需要品牌权利人进行鉴别,查封的侵权商品需要存放及后处理,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都相对较高。以此次化妆品侵权案为例,我所委托品牌权利人鉴别真伪及出具价格认定就花费了一个多月时间,办案的时间成本较高。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之规定,侵权商品没收后,需要租仓库存放,后期处理也要无污染化,这些都要花费较高的成本。
二、对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案源渠道。一是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去年以来,市局为进一步延伸消费维权触角,为全市所有的行政村、社区征订了一份《xx周刊》,并在该刊上开辟了《放心消费》栏目,刊载各种维权案例、各所执法动态、消费警示等新闻,有效地加强了消费维权工作。今后,我们可以多利用新闻刊物、自媒体和网站等发布商标侵权案例,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商标意识,提高其商标自我保护能力积极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商标侵权行为线索。二是利用xx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通过开展投票活动、有奖问答等方式扩大粉丝群,然后定期向广大消费者推送侵权案例、商标知识等信息,引导消费者在收到权益侵害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三是结合“一会两站”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协会分会,完善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在平时多开展法律宣讲活动,让广大消费者自觉不买假货,遇到侵权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二)加强日常监管。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不能走马观花,要提高发现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职业敏锐感,结合各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市场,查处各项侵权行为。在多数基层市场监管所,商标侵权案件都依赖于打假人员的打假行动,缺乏自主性的打假活动。案源源于生活,起始于观察,执法人员应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在监管辖区内企业时,细心留意,只要用心观察身边的点滴,很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发现案源。
(三)重视知识培训。基层市场监管所之所以缺乏商标侵权案件的来源,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于注册商标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很多年龄较大的同志都产生了“本领恐慌”。市局虽开展过相关的知识培训,但大多数是理论知识,基层市场监管所应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除开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外,还要结合典型案例的查处、兄弟单位办理的疑难案件的分析等方式,提高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效率和水平。另外,基层市场监管所可以在市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商标侵权案件时,申请抽调一至两名执法人员前去支队跟岗学习,了解其办理疑难案件时是怎么发现案源、如何取证、怎样规范书写文书等,再由跟岗学习人员向所里其他干部职工传达学习经验,切实提高每一名干部职工的商标执法办案能力。(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