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纪律,促使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规范员工行为,确保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参股企业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党纪的,在依据本规定处理的同时,应由所在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原则;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规执纪处理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处理种类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
责令检查,是指责令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停职检查,是指暂时停止管理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检查反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