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集团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阜新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印章使用的安全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管理程序,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企业权益,结合集团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行政、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公章以及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公章等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废止和变更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综合事务部是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印章使用规定,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一)下列印章由集团综合事务部统一承办刻制:
1.集团行政公章、党委公章、纪委公章、工会公章、团委公章、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财务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2.集团各部门的行政公章。
(二)需要刻制属于集团综合事务部承办范围的印章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事务部报集团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前往公安局指定承制点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一)集团综合事务部统一刻制的印章,由集团综合事务部通知正式启用。
(二)未经正式启用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内、对外使用。
第七条 新启用的印章应做好戳记,并留样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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