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集团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或集团所属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集团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等担保事项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集团对外担保由财务管理部实行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负责将担保事宜向集团党委会(董事会)上报,未经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决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集团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集团公司任何部门、所属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无权以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如所属企业必须对外实施担保,需要报请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集团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集团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为对外担保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