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票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是从国家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衔头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所属企业财务部门是发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内控流程;负责明确发票开具原则;负责对公司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应由专人管理,禁止非相关人员接触。发票领购后在发票登记簿上及时登记,开票时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第三章 发票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领购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时,办税人员需根据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的手续和程序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进行领购。
第七条 空白发票的保管比照现金管理,存放于金柜中,并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且不得事先加盖发票专用章。各开票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是专用发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集团各所属企业均应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详细填制发票的领购、领用以及结存情况,确保发票的层层把控,减少发票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提高发票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