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融资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及所属全资下属公司、控股下属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控股下属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第五条 集团融资活动应当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优劣、条件是否成熟、合作深度、融资风险评价和成本的大小,要讲求资本结构最佳、成本效益平衡的原则,择优确定融资方式、结构、对象与规模。
第六条 融资业务的批准人和经办人之间应相互分离,实行三级审查审批制度。
第七条 重大融资活动必须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融资业务分工
第八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为集团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
第九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融资融资方案、可行性研究等资料的汇总。
第十条 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商品融资、贸易融资、网络循环贷款等间接融资业务;发行公司(或企业)债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发售资产证券、申请发行股票等直接融资业务等。
第十一条 对于其他控股下属公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控股下属公司的融资业务,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监督和协调办理。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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