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各项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我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子(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获得未来收益或资产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入资产的经济行为。资产投入方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具体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需投资立项审批的投资行为。
(二)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出资成立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追加投资、股权并购、股权置换、参股控股、与其他单位进行合资合作等股权投资行为。
(三)其他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贵金属投资、艺术品投资等。
第五条 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集团的战略发展方向;
(二)统筹性原则:投资行为应坚持统筹兼顾,在确保集团主业的同时,发展辅业;
(三)效益性原则:投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坚持效率优先;
(四)计划性原则:投资行为须按照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投资额,指集团及下属公司在投资项目中实际投入的资产额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