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共青团组织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团委、各基层团委(团总支)。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基层团委(团总支)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五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技能工资、生育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六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七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八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九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