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
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我院在全省率先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引入刑事诉讼,积极促成当事人尽早和解,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年以来,共移交调解案件***件***人,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理论研究,更新执法理念
我院将探索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制度作为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从理论研究、理念引导和制度规范等方面入手,促进该项工作稳步开展。
一是在理论上学习研讨。在区委政法委的指导下,我院委派相关人员到***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进行学习考察,明确人民调解案的基本内涵和原则。同时,由院主管领导组织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干警认真学习《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依托院理论学习研究室,通过“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理论研讨等形式进行理论研究,为探索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在执法理念上引导。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我院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活动重要载体,引导干警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着眼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注重补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从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感化教育、对被害人的赔偿慰藉、对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在程序制度上规范。我院根据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经验,与司法局联合签订了《***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案件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具体办理流程、回访及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实施办法》配套还制定了《移交调解函》、《刑事和解调解书》等文书格式,征询公安、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意见,提交检委会讨论后通过。规范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按照规定流程,依法快速办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案件,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和解质量
我院在探索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过程中,注意结合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创新工作机制并举,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适用于人民调解案件应具备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并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才能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将民事赔偿部分纳入人民调解机制。
二是明确适用程序。对可以适用人民调解机制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在当事人自愿地原则下,填写《移交调解函》,将民事赔偿部分转入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对已经纳入人民调解机制的案件,不直接参与调解,但适时了解、监督、掌握调解进程,对已经达成的刑事和解案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是明确适用结果。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对需要批准逮捕的,由侦查监督科的起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在我院进行人民调解的***件案件***人中,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件***人,相对不起诉决定***件***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件***人。
三、讲究工作方法,提升和解效果
我院在进行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中,注重方式方法,多做案外工作,通过检调配合、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真正实现修复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一是注重社会效果。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和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等案件,百姓常常自发地进行和解或在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的调解下,加害方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受害人往往也就不愿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种自发的和解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终止刑事诉讼,公安机关还是必需移送检察机关提起批捕、提起公诉。我院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鼓励犯罪人在审判前认罪和悔过,促进犯罪人与受害方交流,给予犯罪人在犯罪后悔罪的机会。犯罪人在调解过程中本身就是一次接受改造、教育和感化的过程,犯罪人确能发自内心反省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依法对犯罪人作出不捕、不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量刑,既有利于犯罪分子有效改造和预防犯罪,又可以使大量案件得到分流,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实行检调配合制度。为保证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有效运行,我院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评析人民调解室和人民调解协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高工作水平。****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办理高某故意伤害案,因高某父母离异,生活困难。无法达到被害人提出的赔偿***万元金额,我院办案人员与调解室调解员相互配合,向高某的父母讲清挽救教育失足者的社会效益,及对本人今后重新做人的积极意义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其转变观念打消顾虑,讲清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中的积极意义和执行方法,并耐心细致做好被害人的工作,最终以***千元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
三是落实跟踪考察。经人民调解室组织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我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与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学校联合,共同制定考察协议,落实跟踪帮教措施,确保当事人回归社会。如对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调解中,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决定后,我院对其进行跟踪考察,要求其定期进行思想汇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促使其真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