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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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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由我和大家共同学习2018年10月1日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次交流我准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并结合基层实际,着重分析《条例》中的群众纪律,如有不到位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演变

  首先,让我们系统的了解一下《条例》的发展演变。自1997年2月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后,共历经了3次修订。

  《条例》的诞生:

  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由于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工作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1997年2月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应运而生。此《条例》共13章172条,主要分为政治类、组织人事类、失职渎职类、经济类、侵犯党员权利类、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等7类纪律,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为各级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条例》第一次修订: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加速推进的国企改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修订。

  2003年12月31日,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系统提出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规定。这次修订的最大特点是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执行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同时,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

  《条例》第二次修订:

  XXX之后,2003年制定的《条例》因历史局限性无法有效满足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将党的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条例》第三次修订:

  XXX后继续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使命引领相结合,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等。同时新时代党的建设也面临新的突出问题,如何将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并提出应对新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迫切要求对之前的《条例》进行修订。第三次修订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再次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修订后共11章142条,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可以看出,《条例》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当前形势的发展变化演变的。是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也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和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二、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1.基本内容:

  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5章。

  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11章。

  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附则,即第139-142条。

  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2.基本特点:

  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三、《条例》在基层工作中的实际运用

  因为条例学习内容较长,我们学习时间有限,所以本次课程我准备了在基层工作中经常会运用的两条《条例》和大家一起探讨。

  1.在基层工作中如何开展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条例》在总则中第五条中明确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那么,对于基层工作来说,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第五条新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有利于各级党组织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从点滴抓起,常咬耳朵、常扯袖子,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不断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但是,目前的基层工作中纪律教育和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法治观念偏弱,自我约束的标准有所降低,加上组织部门管理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衔接的不够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没有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时提醒纠正。

  我们需要时刻牢记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对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向本人反馈澄清;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情况讲清楚、说明白,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改错;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如何理解关于村级组织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规定?

  《条例》在分则,违反组织纪律,第七十五条中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杜绝拉票贿选的重要意义: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XXX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XXXX破坏选举案、XXXX拉票贿选案、XXXX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支持。

  对拉票贿选等违反组织纪律的具体理解:基层组织换届工作在基层工作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对此条必须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和把握。在第(二)项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即指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原则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施,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第二款规定的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这类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所以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以及查办案件中,对此类案件的把握需要更加严谨和精准。

  因为时间的关系,今天就和大家共同探讨这些问题,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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