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现就诉讼人XXX不服“X(叁)公交决字[2023]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诉讼人XXX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X月X日10时56分,诉讼人XX(身份证号:XXXX)驾驶号牌为皖XXXX9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XX线1223公里处,被路面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民警要求诉讼人XXX出示机动车驾驶证。XXX无法出示,并称驾驶证丢在家里。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得知,诉讼人XXX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止2018年X月X日,当前状态已经注销。随后诉讼人XXX又从身上拿出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信息与警务通查询结果一致。诉讼人XXX属于未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该案查处过程中,民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告知诉讼人XXX其机动车驾驶证已经注销,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诉讼人XXX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告其到XX交警大队接触处罚。因诉讼人XXX当时找不到持有驾驶证的人将其车辆开走。为防止车辆停在路边妨碍交通及发生交通事故,民警通知XX市诚信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将其车辆拖至XXX停车场。整个案件查处过程中,民警依法履行了告知、取证等法定程序。
三、答辩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