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县诊所备案管理,明确监督检查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依法开展诊疗服务
诊所应按照《xx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开展门诊诊断和治疗,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参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执行。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诊所应在xx年xx月xx日前按时完成转备案工作。新备案的诊所,按照最新版本诊所标准进行备案。
二、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诊所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局医政股要牵头做好规范执业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分析报告。
三、规范中医诊疗行为
监督管理辖区内有中医医疗服务的诊所,监督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