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规范公司党委会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的范围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X公司章程》《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XX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公司其他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对接,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以下简称“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企业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党委会是公司党委履行“前置程序”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委会议事原则,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贯彻落实XXX,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以明确研究讨论范围、规范研究讨论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提高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质量,推进企业做优做精、持续发展。
(二)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党委会履行“前置程序”,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履行“前置程序”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关系,既要尊重和维护经理层经营管理权,又要保证党委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