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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治安“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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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防群治是一个“横看成岭侧成峰”的存在,不同视角有不同的解读。几十年来,论及“群防群治”的文章汗牛充栋,语及这个话题时,稍不注意,就会步入说教的后尘,走向空洞与枯燥,所以要有新的观察视角。本文结合基层公安工作的实际,从不同的视角,诠释群防群治的认识。

  一、现代与历史的视角

  现代意义的“群防群治”来源于“枫桥经验”,二者互为表里,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初,xx省xx市xx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充分肯定。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拓展,完成从现象到本质的提炼,“群防群治”理论体系得以形成并运用到日常实践。成形后的“群防群治”,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专门机关的指导下,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所在地区、单位治安秩序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群防群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党群众路线的体现。通俗地说,就是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公安机关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

  群众性、互助性自防自治活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农耕文明古国独有的文化传承。据史料记载,我国秦代时已有十分成熟的“什伍乡里”制度,到宋代时发展为“保甲”制度。“保甲”制度一直沿用到民国,绵延千年,跨越几个社会形态。“保甲”制度与“什伍乡里”制度一脉相承,都体现了传统社会的群防与群治,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可,是维系基层统治、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随着人类进入现代文明时代,“保甲”制度的“连坐”问责方法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必然被抛弃,民间自防自治组织在我国演变成今天的群防群治,其演变的方向,必然也必须是法治的方向。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是公安机关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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