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水平,促进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礼品,是指公务活动中影响公正履行职权或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包括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和债券、股票等)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指:直接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范围内下属部门、项目公司和个人;与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项目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要求,保持忠诚干净担当本色,坚决抵制歪风邪气,严守廉洁底线,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不得受影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
(二)管理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收受与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管理人员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不制止、不退回或不上交的,追究管理人员本人责任;
(三)不得利用年节生日、婚丧喜庆、职务晋升、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品;
(四)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于能退回的礼品必须即退全退;对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本单位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上交。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六条 凡将应上交的礼品,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