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民营经济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xx市民营经济项目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范围
凡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重点督办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快速审批的项目,因救灾、抢险等紧急情况需快速审批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且需快速审批的项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快速审批的项目,均列绿色通道受理范围。
二、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设置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绿色通道项目服务处”提出申请,“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审定确认后,发给《x市民营经济项目办理绿色通行证》(以下简称《绿色通行证》),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三、办理原则
(一)依法廉洁、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按照“依法廉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集中咨询、一次告知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窗口代表,对项目报批工作进行集中咨询论证;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集中咨询论证会的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合理安排和提前准备材料以便进行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