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依据《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9〕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类
(一)房屋及构建物: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检定、校准、检测等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检定车辆。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家具、用具、装具:指办公家具、用具等。
(六)图书、档案:指阅览室图书、资料等。
(七)凡具有多种用途的固定资产,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全中心办公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科负责全中心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全中心设施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分中心)设备管理员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各部门固定资产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