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县产业集聚区招商选资力度,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优惠奖励办法。
一、单独供地项目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1.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单独供地,按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用地费用的100%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是:项目投产后,每年按本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直至达到应奖励的总额。
2.新办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达产的,前三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优惠政策最高限额执行。若不能按期达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按照*政〔2009〕62号文件规定,2016年前各项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特殊优惠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国内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固定资产l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境外客商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经国家、省科技部门确认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支持。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二、入驻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一)租金补贴
1.签订入驻协议后,给予企业2个月的设备安装调试时间,入驻当年免交租金。
2.入驻企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本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确定。第2、3、4年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不足15元/月/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第5年至第10年,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部分5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