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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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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稽查大队、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许发〔2013〕123号要求和xx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会议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分阶段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点治乱,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我局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一)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三)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底开始至9月底,分为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检查整治和规范提高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5日):
  1.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并进行部署。
  2.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细化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分工:
  组 长: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 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科,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各组各负其责,在各自监管范围内开展整治活动。
  3.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动员会议,并发放告知书,开展广泛动员,强化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积极配合、主动整改、集中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5日—6月15日):
  各经营单位要将证照取得情况、经营场所、业主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及卫生设施条件、经营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地、供货商、索证索票等信息进行清理登记。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6月15日—8月31日)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重点检查经营单位采购保健食品时要查验供货者的合法性,是否做到:向生产企业进货时必须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对方单位红章);向经营企业进货时必须索取经营企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对方单位红章)。是否索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文书》复印件(盖对方单位红章);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进货发票。是否做好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应包括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保健食品是否遵守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是否虚假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是否宣称预防、治疗疾病等功能。
  4.凡开展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等形式的聚会,是否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证明,是否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27日):
  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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