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存放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提高资金增值收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资金是指中心将公积金存款扣除职工日常提取和贷款所需备付金后的沉淀资金转存为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第三条 中心定期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定期资金的存放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做到有利于业务开展、有利于资金增值、有利于风险防控。
第二章 定期资金存放选择方式
第五条 中心选择定期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我中心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我中心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定期资金存放银行。
评选委员会由中心内部相关人员和外部专家单数组成。外部专家应当熟悉我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综合贡献值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各银行支持市委市政府重要改革情况,支持中小微企业、建设苏区融湾先行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先进制造业和市级财政工作等情况。综合贡献值主要包括资金存放银行的存贷比增幅、贷款净增额、监管部门政策性指标、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等指标。经营状况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