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明确内部审计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履行出资人职责中的基石和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审计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集团所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xx公司设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承担董事会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不应低于2人。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应当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应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和同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