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股东XX集团公司指定一名董事组织公司董事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没有任何一名董事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推举,公司应报请XX集团公司另行指定一名董事作为临时负责人进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在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等方面的意见,形成会议议题后报董事长审定。
议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XX集团公司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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