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查的主要依据是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提出XX种情况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发现,自主验收后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还是有较高的概率,第三方为了完成甲方项目验收工作,总会采取“狸猫换太子”等手段进行规避,对这几类情形中具体表现的形式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未按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占用场地,但是全部都不建设也不合适,往往企业采取打折扣、挂个牌子意思意思等形式,和专家形成共识后通过验收。较为突出的是环境保护设施中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尤其是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往往在验收报告中遗漏,或者随便找个仓库挂个牌子糊弄过去,这类情况比较普遍。还有就是在面积上大幅度缩水,环评100平方,实际10个平方,固然环评中估计的量有所偏大,但是在验收报告中变动分析中并未对这种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分析,就简单的认定为符合要求,通过了验收。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这类情况发生概率比较高的是在企业建设期间,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后的情形,根据相关验收要求,原则上验收应该以现行有效的排放标准为依据进行,但是有的验收监测中,采用的排放标准还是以环评审批时的标准为依据,明显降低验收标准,属于弄虚作假的情况,尤其是在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实施的区域,验收时往往无视省级排放标准,以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明显评价有误。
(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
关于重大变动又涉及到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