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党组、机关纪委: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保障人车安全的不二法则,是公民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但是,我却无视“法则”、突破“底线”,成为了一名酒驾违法人员。2023年X月X日晚10点,我与两名朋友聚餐饮酒,喝了一瓶啤酒,自认为自己酒量大,一瓶啤酒无关紧要,随后,我便驾驶小轿车送朋友回家,当行驶至城区XX路与XX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X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XX市公安局以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我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我是党员身份和公职人员,被公安部门将酒驾问题移送给市纪监委。2023年X月X日,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市纪监委在全市通报。
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可我却犯下如此低级、严重错误,教训惨痛,不可原谅。一瓶啤酒,虽然酒精度不高,但它的能量巨大,足以摧毁一个人的政治荣誉,不仅让我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毁损自身党员形象,而且给单位带来负面影响,有损部门形象,我深感愧疚和自责。通过领导和纪检部门的批评教育,我沉下心来,闭门思过,认真反思,深刻认识到酒驾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剖析其问题的根源,主要是自己的思想觉悟不高、党性观念不强,世界观的改造不严谨、不彻底,存在自我纵容心理和侥幸心理。我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和批评教育,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悔过自新,并向组织作出深刻反省和检讨。
一是党员意识淡薄。作为一名有X年党龄的党员,在党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下,成为一名中层副职,可我却辜负了组织的关爱,触碰了党员的“禁区”,给自己的履历表添上了不光彩的污点。犯下如此错误,理应受到惩罚,可以说是咎由自取。党员干部酒后驾车,是对党员形象的一种“亵渎”,严重危及公众安全,是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自己平时党性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