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公务车辆的使用与管理,促进车辆管理合理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市局机关、局直各单位、各工商所所有的各类小轿车、12315标志执法车、厢式货车、摩托车等所有公用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市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系统各单位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每半年对系统全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全系统公布所有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和维修费用等有关指标。每年年底评选2-3个车辆管理先进单位,5-8名安全文明驾驶员,并在全市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2、市局机关的车辆由市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派车制,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管理原则。
3、各直属分局、基层工商所拥有的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指定分局长或所长负责,由其统一调度、统一使用,并应相对固定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必须具有C照2年以上驾驶证,其名单应及时报市局督察队和市局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4、市局因组织专项检查、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需要调用直属分局和基层工商所的公车时,各单位应服从调度和管理,所产生的油料费、过路费等开支,均由市局负担。调用期间,公车和驾驶员必须接受市局调配。
第四条 用车范围
局领导公务活动;全局性集体活动;各业务科(室、会)和直属分局、工商所履行职能活动;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领导下基层进行公务活动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