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劳动者配备的,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和用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防暑降温用品,是指暑期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品和药品。包括茶叶、白糖、绿豆、菊花、驱蚊药品、防晒用品、风油精、清凉薄荷油以及其他可消除或缓解暑期疲劳困倦的解暑用品。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对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起到辅助性、预防性作用,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或修订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办法时,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监督管理,未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的子分公司由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国铁集团、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