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受理登记,精准转送交办到位,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来访接待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全县各级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接待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县镇(街道)村(社区)依托社会治理平台,对群众诉求实行一站式受理;县级各部门在机关及下级单位设立专门信访接待场所,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首问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细致接受问询,认真倾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