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主城区公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质量,推进我市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理赔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凡发生在我市**主城区(**以南、**以西、**以北、**以东区域)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车辆可以移动的仅造成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含车外财产损失),且事故车辆均在市内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路外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本细则。
(二)交通事故任何一方车辆属无牌、报废、拼装等无合法登记,任何一方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涉嫌饮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单方肇事的,不适用本细则。
二、接警
110(122)指挥中心、大队值班室或事故快处理赔服务中心接警员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核实和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 、是否保险,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情况;
(三)各方机动车能否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