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效杜绝和预防案事件发生,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排查。实行分级分类排查,家庭、邻里、群众等民事纠纷及“三失一偏”重点人员由各镇(街道)负责排查;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XX类行政纠纷由县级各单位负责排查;不服判决、干警纪律作风等涉法涉诉纠纷由各镇(街道)政法各部门分别负责排查。各镇(街道)、县级各单位要每周扎实开展排查工作,拟定化解措施,明确包抓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无盲区、无遗漏。
第三条 定期研判。各镇(街道)、县级各单位要每周召开专题会议,由政法工作专班或部门分管领导负责,针对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发展趋势、重点情形进行分析研判,依据研判情况逐级化解、逐级上报,确保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快”,以矛盾纠纷精准研判保障化解措施稳控得当。各镇(街道)、县级各单位每周五前上报本周研判工作报告,报送县委政法委。
第四条 提前预防。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的基本情况,按照一事一专班一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专班和应急预案,从人员、责任、流程等方面明确预防处置程序,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落实等级管理,确保出现问题能快速处置、有效应对。
第五条 报告时间。各镇(街道)、各部门每月最后一周内(工作日计)向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分别上报报告内容。
第六条 报告要求。
(一)各镇(街道)、各部门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业干部负责报告工作。
(二)报告方式采取纸质版(主要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