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省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落实我县“三项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