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市局及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工作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将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党政领导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市局各直属行政、参公、事业单位及科级及以下干部(含工勤人员),适用于本规定。
二、组织人事管理原则
市局党组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统一管理、任免各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各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市局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必须遵守“事前充分沟通、事中认真研究、事后及时报备”的原则。
三、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直属单位要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为根本遵循,切实维护好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严格“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是部门履职的重要依据,各直属单位要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细化职责,制定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超出“三定”规定范围或与“三定”规定不一致,确需调整职责的,要充分研究论证后,向市局提出拟调整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
(二)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所属副处级单位中,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的内设机构设置要求履行职责。实际工作中确需调整内设机构的,要充分研究论证后,向市局提出拟调整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确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