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安全预警效能,督促公司各部室、子分公司做好早期准备和早期监测,超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依据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行业安全预警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安全预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预警是实现安全关口前移和风险分级管控的重要抓手,是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载体。通过实施安全预警,有助于压实风险管控责任,超前防范风险演变,实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灰犀牛”“黑天鹅”事件。
第四条 安全预警方式。接到集团公司对公司进行预警后、公司对各子分公司进行预警,明示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可能导致的危害,提出加强风险管控的要求和时限。
第五条 安全预警启动条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实施安全预警:
(一)全路发生典型事故,首发、偶发或性质严重的设备故障,苗头性、倾向性突出安全问题,需加强防范的;
(二)预报重大气象、自然灾害需加强防范的;
(三)辨识发现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检查排查发现突出及以上安全隐患,以及各种检测监测系统发出危及行车安全的报警信息,需引起重视或加强防范的;
(四)安全风险升级扩大或等级改变,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安全关键失管可能导致风险失控,需要加强防范的;
(五)实施重大技术革新、新设施新设备投入运用、大型施工、运输组织方式和生产力布局结构性调整等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风险,需加强防范的;
(六)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行业运输高峰期等存在阶段性安全风险,需加强防范的;
(七)国外、国内其他行业或地区发生典型事故或严重安全问题,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