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根据县委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安排,今天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共同学习,与大家共勉。
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条例》修订的背景及特点;二是解读《条例》总则部分修订的内容及要求;三是梳理《条例》分则修订的内容及要求;四是对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讲几点要求。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我们党历来重视纪律建设,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也就是写在党章上。我们党内的纪律建设每向前迈一步,都会在党章中有所体现和强化。可以说,一部党章发展史也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但是,大家都知道,党章是我们党的根本大法,是总章程,她规定的是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结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等,特别是纪律方面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六大纪律”,并没有将“六大纪律”细化,也就是说哪些属于“六大纪律”的内容,违反“六大纪律”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要制定一部详细的《条例》来解决这些问题。
历史的车轮辗过1997年,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1997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一部纪律处分条例诞生了,它以试行的方式进行颁布的。这就是我们党的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条例试行以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第二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分例》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执行到党的XX以后,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到了2015年,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中共中央又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这次修订,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在体系上更加完善,体现了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应该说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到了2018年8月,党中央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一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发布。此次修订后的内容与2015年的《条例》相比,对六项纪律进行了充实完善,更加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
2023年12月19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精神,中共中央又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第一个重要意义:是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需要。全党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必须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只有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才能使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化提供重要保证。
第二个重要意义:是全面贯彻落实全面贯彻党的XX精神的需要。党的XX以来,《党纪处分条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党的XX后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XXX思想和党的XX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
第三个重要意义: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修订《条例》,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是不断推动纪律规矩与时俱进的需要。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就是各方面善于与时俱进,根据不同时期的现实需要,不断总结从严管党治常经验,实现制度上的与时俱进。比如,《条例》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二、《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共分五章四十八条。讲的是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共六条:
第一条讲的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宗旨和依据。就是说为什么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大家很好理解。
《条例》第二条讲的是,党的纪律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大家在学习这条时,要与之前的《条例》对比起来学习。在指导思想上,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党的XX以来,根据形势变化以及贯彻落实XX提出来的,更加彰显党的纪律建设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第三条讲的是:关于纪律处分的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这条当中,增写了“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第四条讲的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五条: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条也与过去对比,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
第五条讲的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大家都比较了解。在这里想说的是:我们工作中,要注重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也就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我们只有把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做在前,让更多的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这条中讲的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过去讲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作了进一步的改为,大家在学的时候要把握好。
第六条讲的是:《条例》适用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两个: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共十条:主要讲的是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讲的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和党员只要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同时第二款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就是说,对不收敛、不收手的要重点查处。
第八条讲的是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这个党章中已经明确,大家都比较清楚。就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在这里提示一下,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把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结合起来学习,掌握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第九条讲的是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给予的处理的情形。分两种情形:一是情节轻的,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另一种情形是,情节严重的予以改组、解散。特别是第二种,专门讲到,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
第十条到第十三条,主要规定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也就是党员受到五种处分后,每一种处分的影响期是多少,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比如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些都要求我们每个党员同志要清楚,特别是从事党务工作的同志,更要熟记于心,在操作过程中才能得心应手。
第十四条是这次增写的条款内容之一。主要是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里讲的组织处理,主要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五条讲的是组织受到改组处理后,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受到什么处理。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比如,某个单位党组织被改组了,这个组织中的领导机构成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职务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讲的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总则第三章共十一条,主要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讲的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在这条中,有许多知识需要大家去掌握。比如,谈话函询,它是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纪委监委相关科室负责谈话函询,给予了结。比如,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纪委监委相关科室进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了结。比如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它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作为一般党员干部,需要了解一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熟练掌握。
第十八条讲的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讲的是对党员违犯党纪,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规定的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情形,共五种: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增写了“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对从轻处分、从重处分作了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减轻处分、从重处分的档次进行了规定,即减轻一档、加重一档。这里注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定,明确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总则第四章共八条,主要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增写了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是关于党员违纪违法的处分规定,增写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处分顺序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实际上讲的是先党纪处分,然后政务处分,最后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要知道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讲的是,党员只要是犯罪,虽然情节轻微,免予了刑事处罚,但也要给予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党员犯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共三种: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十五条讲的是党员是公职人员的,受到党纪处分后还要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党员是公职人员的,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后,还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总则第五章共十三条,主要内容是其他规定。主要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处分决定前死亡以及处分后党组织宣布时间等进行了规定。在这里不再详细讲解。
三、《条例》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分则是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分则有六章,包括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这个部分对违反“六大纪律”作了具体的处分规定,非常明确、非常具体。在这里不作详细讲解。主要想讲几个问题。
第一,分则部分实际给我们划定了哪些是“六大纪律”的范围。过去我们经常说政治纪律,什么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包括哪些,都不知道。《条例》颁布后,规定很明了了。比如政治纪律,就包括第四十九条至七十六条,如“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第二,分则部分实际规定了违反“六大纪律”应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对违反的每一条纪律,从情节较轻的、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几层面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都作了一一规定。但是有些条款没有指明较轻,只是说违反什么,就要给予什么处分,这就说明只要你违反了就要给予处分。比如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里没有讲情节是轻还是重,说明只要违反了就要处分,当然,如果情节是较重的、严重的,受到的处分更重。
第三,分则部分增写的主要内容。一是第五十五条增写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明确“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第五十六条增写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表述和“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理规定。三是第六十九条增写了“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表述。四是第八十条增写了“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第八十五条增写了“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六是第九十一条增写“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七是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将“党员领导干部”去掉了,这意味着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全体党员都不应该违反这个规定。八是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九是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十是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写“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是“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是“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十一是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写“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十二是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写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十三是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写了“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讲几点要求
经党中央决定,今年4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都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接下来就是实实际际抓好学习教育。个人理解,就是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学习,二是教育。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在这里,强调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学习上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今天我们举办的读书班这种形式,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做好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说清楚、讲明白,通过党员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全面准确了解党的纪律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一体学习、贯通把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把纪法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在教育上下功夫。教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中央的要求,这次大家要以案促学为重点,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要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这次我们集中几个月的时间来学习教育,就是集中性教育。同时要把纪律教育与“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结合起来,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切实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我们还要坚持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又加强对反面案例的警示剖析,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在学习和掌握党的纪律上见实效。
(三)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上下功夫。我们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同时把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推向前进也是最大的政治任务,不能单打独斗,搞“两张皮”。要统筹好学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两个重点。一方面,要把学习教育与践行“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要求贯通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省工作的重大要求上来,以严的纪律、好的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实绩实效;另一方面,要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强化调度,精准施策,通过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绩来检验学习教育成效,以优异成绩向新中国成立75周年献礼。(y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