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采购行为,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固定资产闲置和流失,明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的职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未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XXX元及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XXX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不易耗损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仪器设备内部配件、手术器械等各类易损坏、易报废物品,单位价值虽满足以上标准,也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4.在使用过程中要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第四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用于业务发展的各类仪器、设备等。
3.通用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等。
4.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5.文物和陈列品。
6.图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