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请休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编人员、职工。派遣人员的派遣单位关于请休假类型、绩效工资计发、旷工处理等方面有规定的,原则上从派遣单位规定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均需遵照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请休假程序、考勤及外出报备要求。
二、请休假类型
(一)带薪年休假
1.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不享受年休假情形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工作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新调入人员,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或未休完的,应安排其进行休假。
4.驻外、驻村、挂职或跟班学习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5.当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