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完善基层监督体系,优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部署安排,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若干意见》要求,树立大抓基层导向,进一步完善基层监督体系,统筹用好县乡监督力量,推动县乡纪检监察协作可实现“1+1﹥2”效果,促进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更有目标、更有组织、更有章法、更可持续,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纪检监察协作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xx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系统优势,推动乡镇纪检监察协作工作机制运转更加高效、作用更加彰显、保障更加坚实,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行和完善片区协作机制”部署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片区协作等工作机制,促进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更有目标、更有组织、更有章法、更可持续。乡镇片区接受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主动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根据授权开展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工作。
(二)整合力量,厘清职责。片区协作工作机制重点解决前期机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设置不够合理或建而未用、协作重点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在不新设独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弱化县乡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职责,不取代县级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工作统筹和力量整合。
(三)协同联动,攥指成拳。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合理确定协作事项。派驻、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完成的工作由其自主办理,不能自主完成的通过协作统筹办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