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全区股所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股所级干部队伍,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条 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股所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设置规定。
第五条 股所级干部由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单位党(工)委(党组)、党总支(支部)选拔任用并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选拔担任股所级干部的,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个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股所长必须为本单位本部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新选拔担任股所级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具有1年以上工龄,干部在试用期间不能担任股所级;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专业性较强的单位,拟任人选还应具有任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从事党务工作的股所级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