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XX,今年XX岁,中共党员,现任XXXX单位二级调研员。最近,区委组织部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23年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委组〔XXXX〕XX号)要求,在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查核中,发现我存在未报事项。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中办发〔XXXX〕XX号)规定,决定给予我诫勉。这个决定是党组织严明纪律规矩、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对此,我诚恳接受组织的诫勉。现就未报问题作如下深刻检讨。
一、未报事项
本人XXXX年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未报告配偶持有X只投资型保险(金额X.X万元);未报告儿子注册X家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共XX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未报告儿媳某某投资X家企业(出资金额共XX万元),并分别担任X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X家企业监事职务。
去年底,我接到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通知,说我有未报事项。接通知后我立即赶到监督科,经与配偶、儿子、儿媳电话核实清楚,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补填报上去。
二、形成原因
1.“未报告配偶持有X只投资型保险(金额X.X万元)”事项。由于此保险是配偶多年之前购买,之后也一直没有关注,也没有继续购买,时间久了就忘记了,出现了未报告的现象。
2.“未报告儿子注册X家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共XX万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未报告儿媳某某投资X家企业(出资金额共XX万元),并分别担任X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X家企业监事职务”事项。XXXX年儿子结婚后定居XX,他们干事创业有父母参考作主,加之平时他们与我联系不多,他们的事情基本没管。另外,填报时咨询有关人员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