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根据《xx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xx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xx国土房管发〔xxx〕xxx号)、《xx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xx国土房管发〔xxx〕xxx号)及《xx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通知》(xx国土房管发〔xxx〕xxx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复垦为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县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组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国土房管局、县发改委、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县国土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