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基本落实情况
自2021年7月1日市级统筹实行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全市“六统一”以来,我局始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等情况,全力执行基本政策、待遇标准,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至目前,我县参加职工基本保险单位共xx个,职工参保xx人。报销比例为:在一级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xx元,在职报销比例9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在职报销比例xx%,退休职工报销比例xx%;三级医院起付标准xx元,在职报销比例80%,退休职工报销85%。2023年,报销职工医疗费用为xx万元,职工惠及xx万人次。2024年1-4月份,全县报销职工医疗费用xx万元(统计数据)。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由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向社会公布。2024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xx元,参保xx万人。2024年1-4月份,全县报销居民医疗费用xx万元(统计数据),全面落实了各项待遇政策;2023年,报销居民医疗费用xx万元,惠及xx万人次。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xx元,共筹集资金xx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补偿xx人次,补偿资金x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