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参与劳动,具有劳动能力的就业人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适龄劳动人口不断减少难以满足用工需求,超龄劳动者在就业群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通过鼓励超龄打工者参与就业的方式,缓解劳动力资源短缺的困境,同时实现超龄打工者的人生价值。在积极老龄化的背景下,超龄劳动者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就业力量,但其权益却无法获得有效保障。如何保障超龄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让超龄打工者勤有所获、劳有所保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超龄打工者是我国当前退休政策下的产物,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的年龄下限做出了规定,但对上限没有规定,同时还强调了劳动的义务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应因年龄等因素受到歧视。但是我国缺乏专门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进而导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超龄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问很难建立和认定正常的劳动关系。
二是职业技能不能适应市场要求。近年来,科技快速进步导致就业局面发生变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和不同阶层的超龄打工者群体,都面临着失业风险和再就业压力。有研究显示,从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