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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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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维权意识更是快速提高,由此对公安工作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虽然公安机关一直在进行改革,执法理念也一直在创新,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巨大差距,群众的不理解、不信任、不配合、不尊重,在执法办案中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待提高。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及意义,全面剖析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社会公众的信任度,逐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一)执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执法公信力,从词义上看,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一是“公信力”,显而易见,“执法”是针对我们公安机关而言的,公安机关是执法的主体和主要承担者。而“公信力”主要是对受众者而言的,公信力的形成是由公众通过心理活动理解后构筑的。因此,执法公信力本身是一个蕴含着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执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通俗一点理解,执法公信力就是有理有据执法,公众“心悦诚服”守法。
  再来看“公信力”一词,我们分开来解释,它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信”、“力”。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信”即信任,也指“公共信用”,是公安机关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力”指强度,是受众对“信”的理解度。可以说三个字分别从范围的普遍度上、信赖的尊敬度上、认同的纵深度上概括了公安执法行为的最终目的,也就是最初我们强调的“四句话”,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使社会公众执法、守法、敬法、畏法。
  (二)执法公信力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相容互动性。前面提到执法公信力是执法者与受众之间的关系,而所有的执法者也都是受众者,因此他们是相容的。举例来说,在一个治安民警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时,他是受众者,交警是执法者;但执法的交警在日常中违法治安行为时,他们的身份就出现互换,双方都有对彼此执法公信力的理解和评价。所谓互动性,就是说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即信任方(社会公众)的“信”与信用方(公安机关)的“被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执法权在行使过程中有足够信用,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度就越大。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公安机关具有信任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执法权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才具备应有的公信力。
  2.理解上的多样性。前面说过受众主体是社会公众,主体的多样性势必影响到信的多样性,也就造成了在“力”上的高低不同。而说到底,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是公正,这是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目标进行追求的。对执法主体而言,我们依据“四句话”要求,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依法有据。但换到受众者身上,学历、经历的不同,加之受害者和行为人的身份不同,他们不可能站在一个相同的角度来理解执法行为。虽然大家都希望得到一个实体上的公正,但大多数情况下这确实是无法做到的。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更多的社会人参与到了执法活动中,虽然他们不是案件当事人,但作为社会人,他们通过微博、媒体发表自己的理解看法,支持或者反对一方,那么公安机关依法所作出的决定,势必影响到另一方的支持者,他们对执法活动的感受与认知也出现差异。所以说执法公信力在理解上呈现了很明显的多样性。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但从执法公信力的构建上看,执法者与受众者两个主体,就存在很多影响公信力的因素,除去前面谈到的作为社会人在学历、经历上的差异。但从执法主体看,民警素质的高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人处世的态度等等都影响着执法的公与不公,甚至从年龄上,老民警与新民警的执法方法就有差异,这样的话势必影响到公众对同一个执法行为,不同执法者处理的不同看法。可以说,执法权威与执法公信力的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支撑,执法具有权威性可以增进执法的公信力,反之亦然;执法公正是执法公信力的基本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执法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与信赖。公安民警素质是执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不是去看案卷去看材料,而是直接和民警打交道,因此公信力的建立,民警就是第一责任人和主要承担者,形象是靠自己创立的。当然,我们说过,新兴媒体的出现,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了执法活动中,让执法更透明、更阳光了,他们的理解和观点,也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我们不能不听,也不能全听,但这一切都是由执法主体进行甄别和处置的,所以说影响因素再多,执法主体最为关键。
  二、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飞速期与社会变革剧烈期。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明显增强。警察执法公信力目前呈下降态势,这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环境的日益复杂与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各种矛盾凸显、各类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显得愈加复杂,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公安机关和民警不得不付出比其他行业多出数倍的努力,大量的工作需求已经逼近或超过了公安机关现有的警力极限。正因如此,现实中大量的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大量受损害的公民权利不能及时救济,这些事情不是警察不想做,而是根本来不及做。这就与部分群众的平安期待产生了矛盾,群众的平安期待得不到及时满足,反过来对警察的执法公信力提出了质疑,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的弱化。
  (二)规范化执法未落到实处。这主要表现在因区域及地域发展的不平衡上,经济好的省市地区,在规范执法上有很大的提高,偏远落后地区则还是在原来的执法理念上徘徊。可以说,公安机关在推进执法规范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执法办案的具体环节上还没有完全规范,不少规范化要求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尤其是一些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后,使得公众对执法规范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很大质疑。加之现阶段警务公开的程度仍然较低,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缺乏监督和理解,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非警务活动削弱了公信力。也就是说警察职责的过分延伸,使公安机关包揽了本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或不是公安一家可以做好的事,从事着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主要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让公安机关介入许多非警务的工作领域,有意无意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服务功能,使本来就明显不足的警力更加的分散,使公安民警对本职业务工作无暇顾及,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力有限,不能把这些工作都做好,又直接面对有矛盾激化的老百姓。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政府部门总是将公安机关推向第一线,让警察与人民群众直接面对面,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反而容易引发群众“被镇压”的心理,警民矛盾、冲突时有发生,警民关系处于紧张。
  (四)警察权威的过度约束。伴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并通过多种途径自学或者间接了解法律知识,公民权利与自由不断被强化与彰显。而与此同时,警察权力在法律上呈现出限制趋势,原来定位的国家暴力机关的性质几乎消失,而是在社会舆论及政府督导下,以窗口服务的标准作为一般政府机关行使作用,甚至以偏概全地监督与约束警察的强制性权力,使得群众,尤其是老年人丧失了原来对警察的敬畏及服从。此外,公安机关为了树立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还一度要求警察面对群众挑衅“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严重束缚了警察正常行使自卫权。媒体上报道的执法交警被违法驾驶员连扇40多个耳光而未还手的情况,不是为警察塑造了良好形象,而是使警察执法遭到了挑衅,国家更没有法律将袭警入罪,社会公众理解面上,打警察不对,但不犯法,反过来说,有人会理解为,原来警察也可以打的,致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到非理性压制。
  (五)负面报道丑化公信力。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传统的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作用越来越明显,这对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新闻媒介的时效性和片面的追求阅读率、收视率的倾向,却使其很难完全站在警察执法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客观的报道警事新闻。特别是网络媒体在民主外表下,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一旦出现执法上的重大过错或民警中出现违法违纪事件,新闻媒体也会牢牢盯住不放,对警察负面信息进行炒作,媒体一旦介入,便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10年度网络热门话题的“我爸是李刚”事件,极大地干扰了普通群众的理性判断,使部分网络舆论严重偏离客观公正轨道,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新的巨大损害。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强化宗旨意识。公安机关把“执法为民、立警为公”奉为格言,坚持的也是为民服务的理念和路线,这都是公安机关宗旨意识的体现。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不动摇,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执法行为,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点滴小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二)提高素质,促进执法规范化。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警察首先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坚持执法公正,追求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以优质服务赢得广大群众对人民警察持久有力的支持与信赖,从而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落实监督,健全体系。执法活动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根本的手段就是加强执法监督。不仅指内部监督,还包括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上,要由督察、法制等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民警日常执法行为、生活作风、思想纪律开展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督促抓好防范整改。同时,抓好廉政自律教育,个人集体双重促进。此外,要多策并举,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全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两代表一委员”监督、媒体记者的监督。提高内外合理,让执法行为真正阳光在群众的监督下,让群众看得见,理解得了,体会得到。
  (四)提高警务效能,优化警力配置。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规范的警力资源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队伍的整合效应和公安民警的能动性,让合适的民警到合适的岗位去,充分挖掘民警的潜能,培养素质高、能力强、可以胜任工作的民警,切实提高警务效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从大量繁杂的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避免激化警民关系,引起不必要的冲突,集中精力抓好公安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满意度与人民群众安全感,进而重塑执法公信力。
  (五)拉近关系,抓好“四个一”。塑造公信力不仅仅需要从执法来实现,更需要走进受众者—社会公众,依靠另一种途径来拉近警民关系,让群众真正理解公安、支持公安,进而信赖公安。深入开展“大走访”和“四个一”活动,让所有的警察都走进群众,告诉群众警察是干什么的、能干什么、能干好什么。能访问民情,掌握实情,访察民意,深入到群众中体察情绪、把握诉求;访排民忧,深入到群众中排查纠纷、化解矛盾。实实在在地帮助群众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实实在在地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实实在在地整改一批管理上的隐患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公信力。
  (六)舆论引导,作品塑造。要注意与社会各界特别是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兴媒介,全面、真实地报道公安机关的各项执法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曝光,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一些公安类题材影视及文学作品创作,要鼓励创作,多多搬上荧屏,营造类似《营盘镇警事》之类的好作品,塑造一批新的警察英雄形象,做好正面宣传作用,为公安工作为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营造良好地外部舆论环境。
  此外,要维护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通过重塑警察威严。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代表的是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法律赋予警察的特权,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何谈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将成为一句空话。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针对“袭警罪”专门立法,司法部门在处置袭警者时,采取的是和殴打普通百姓一样的法律条款。因此,在对警察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同时,更要对警察的执法权予以进一步明确,并依法保障其充分有效地行使,以维护警察的威严,长远来看增设“袭警罪”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有所敬畏,才能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力量,警察执法时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也才有所依靠。
  总之,公安机关在提高执法公信力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脚踏实地,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消除影响,以积极奋进的姿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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