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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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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要求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的公民越来越多,变更原因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如何看待公民姓名、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严谨把握变更更正环节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正确审视的问题。笔者就亲身经历的户籍工作,谈谈如何有效顺应群众期盼,解决群众户籍相关内容变更问题。
  一、申请变更更正的几种情形
  (一)学生学籍登记信息与户籍登记不一致。部分家长在子女上学填报学籍时,随意填写子女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校方不强求学生按户口簿登记,把关不严,造成实际姓名、出生日期与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有出入,无法参加中、高考;同时,公民原先申报入户使用乳名,出生日期使用农历,与学籍不一致。
  (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补助填写信息与户籍登记不一致。当前,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公民支持力度越来越大,由于农村地区外出打工人员比较多,老龄群体对户籍信息重视又不够,村干部工作不细,统计时不进行认真比对,只是单纯的按照公民上报的信息登记,造成登记内容和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待到办理相关业务时公民才意识到与户籍信息不一致,无法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本人重要证件登记信息与户籍登记不一致。部分公民在办理结婚证、驾驶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手续时,因办证工作人员的失误,将证件登记内容写成错别字或同音不同字等原因,导致当时办证登记信息与现时户口登记不一致,待需要使用证件时,却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口信息录入失误导致原登记户籍信息与现时登记不一致。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初期,由于任务重、时间紧,且聘用人员工作责任心、文化素质等参差不齐,造成公民实际信息与录入信息不一致,后虽经多次户口核对,但差错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同时,因当前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部分基层派出所的户籍工作人员受精力、责任心和工作细致程度影响,在办理登记时人为将姓名、出生日期录错。
  (五)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存在随意性导致实际情况与户籍登记不一致。96年前公安机关未实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户口管理不规范,申报户口随意性较大,个别公民的出生日期由父母凭记忆随意申报,造成出生年月登记错误。同时由于计划生育原因,部分公民出于利益需要为了多生或少缴社会抚养费,有意不按真实情况申报,造成出生年月登记错误,现在牵涉某种利益又向公安机关提请变更更正。
  (六)家庭变故原因公民要求变更子女姓名。有的夫妻由于生活不睦或感情破裂发生婚变,子女的抚养人、监护人随之发生变化,孩子由于上学或就业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姓名变更。
  (七)受封建迷信影响公民要求变更姓名。部分公民因家庭不和、生意不顺等原因影响,往往主观认为与自己的姓名有关,盲目相信迷信,通过算卦测算自己名字,一旦测算不理想,便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以此来扭转自己的时运。
  二、变更更正存在的问题
  (一)变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则无从把握。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条例”中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2009年五月省厅出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释义》,对变更姓名和出生日期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以,省厅《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亦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上升到法规的角度执行,公民要求变更姓名,只要申请就只能予以变更,若拒绝,则会引起群众不满,重则导致投诉、上访问题的出现。
  (二)历史遗留问题给当前户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阻力。很多公民在办理退休、补贴、结婚、其它证件的时候,为了自身的利益便钻以前户籍档案手写的空子,要求变更更正年龄或要求出具原始档案年龄证明,在核查档案过程中,甚至出现会现有出生日期、一代身份证、户口底册均不相同情况,出现一人多个出生年月现象。怎样正确辨别、确认真实年龄成为户籍管理一道难题,历史的遗留问题给户籍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也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三)户籍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造成许多原始户籍资料缺失。随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换发,部分公民以前为了结婚、参军等原因改大出生日期,现在为了种种原因又想改小出生日期;有的以前为了务工进厂方便等原因改小出生日期,现在为了国家的补助、低保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原因要求改大出生日期。但是,由于期间经历派出所搬迁、乡镇合并及工作人员重视不够等多种原因,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公民到派出所要求查找原始档案来证明出生日期的真实性,但时间相隔久远,原始资料缺失,很难拿出可靠的证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广泛开展户口政策宣传进行正确引导。公安机关应在人口密集场所加大户口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公民知法、懂法,明确户口登记的法律意义,增强公民对户口登记严肃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教育辖区公民在进行户籍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一定要依法申报出生年月,不得涂改、伪造出生年月。要仔细核对户口信息,发现登记错误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反映,及时纠正,保持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公民随意更改姓名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与教育、劳动等部门沟通联系。针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其它证件不一致导致情形,公安机关应主动和教育部门、劳动保险机构、土地房管机构等关系公民生产生活的单位加强联系,互通工作情况,从便民的角度、老百姓的利益出发,尽量办好与公民关系比较密切的生活中常用的证件,使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项目与户口登记内容相相符,避免公民走弯路、多跑路。
  (三)强化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部分公民姓名、出生日期错误是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造成。因此要充分建立好学习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通过建立过错追究、奖惩等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进工作,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努力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姓名、生日期登记错误现象的发生。
  (四)进一步规范户籍档案管理。户籍档案管理工作直接联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有效查证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等各类变动轨迹的重要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损毁、丢失,很难进行弥补,若公民提出具体要求,就会造成公安机关工作的被动。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户籍档案的管理,应把规范户籍档案作为户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加强对户籍档案软硬件的建设,做到管理规范,责任到人,确保户籍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各项公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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