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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抓好“涉酒”警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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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酒”警情在平时处警工作中是经常碰到的,从去年xx县局督察大队接报的5起维权案件中,就有2起与“涉酒”警情有关,其中有一起就是全市影响比较大的省党代表酒后妨害公务案,最后,在省厅、市局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将涉案的省党代表孟某绳之以法。“涉酒”的警情在平时的处警中确实比较难处理,现场事态发展的波动性较大。通常,醉酒人员酒后闹事表现集中几个方面:1.酒后违章驾车,交通肇事,阻碍民警执法;2.在酒店与同桌翻脸,与店家争执,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3.马路上撒野,扰乱公共秩序,伤及无故;4.在处警过程中不愿离开现场,施暴抗拒,蹬坏警车;5.进入办案单位内继续吵闹,大声叫骂,踢门撞墙,伤及民警等。
  下面我就结合我局实际案例就涉酒警情处置方面,谈一谈我个人对涉酒警情肤浅看法。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8月中旬,我局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某辖区村民周某某家中有人酒后闹事。之后,所里的三名民警出警到达报警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这家的主人周某已经喝醉酒躺在家中的床上,而他家的客厅上还躺着另外一名村民李某,卧室内物品被弄得乱七八糟,家中也有其他村民在劝离躺在客厅地上的李某,但李某就是不愿意离开,说周某没有给他解决宅基地的事情(李某在村里本来就是一个较赖皮的人,之前,周某和李某在村里的王某家中喝酒,俩人就是从王某家中喝酒醉后离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也进行了劝离工作,并及时叫周某的家人把周某送到了医院进行酒醒处理,但李某就不愿意离开周某家,最后,在主人周某妻子项某的要求下,三位处警民警将李某抬到周某的家门口,民警在离开现场之前,交待了李某的亲家公汤某及李某的朋友陈某(因为当时李某的妻子在单位上班,不能及时到场,也已经通知李某的妻子)和在场的村民有关注意事项。整个处警过程就这样。
  第二天,事情就来了,李某到了派出所,说昨晚到医院检查后,他的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了,是民警在昨晚将他抬出周某家时,把他手抬骨折了,要求派出所给予一定经济赔偿,所领导接到这个情况后向局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
  二、经调查后的情况:
  对此事,县局调查人员总共做了13份材料,除了2位民警、李某本人外,其余有10份材料当中有李某的亲戚,也有周某的亲戚。从材料中反映出的情况是:没有人看到民警对李某有过激的行为,包括李某的亲戚。在李某与周某发生拉扯过程中,李某曾经多次摔倒到地上情形。后来,咨询了医院的医生,从医学角度说,民警在抬的过程中把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抬骨折可能性是几乎为零。最后,调查人员从处警民警在现场拍到的照片上发现一个细微动作,李某在民警没有抬之前,他已经用左手扶着他的右手了,表现出手痛的情形,照片上看得非常明显。调查人员就把所拍到照片洗出来之后,问李某用左手扶住右手如何解释,他说不清楚,说话含糊其辞,而且当时我们也注意观察他的眼神,他说话的底气明显比叫他解释之前不足,口气转变非常快。后来,这位李某就再也没有找派出所要“说法”了。
  三、经验教训:
  刚才这案例,我个人认为做得较到位的三个方面:1、能及时督促醉酒人员的亲戚或朋友来到现场,确保现场处置公开化,以免让当事人亲戚或朋友产生异议。2、及时将醉酒人员周某送医院酒醒处理,避免醉酒人易发生其他意外的可能。3、对现场进行及时拍照,能把当时的现场情况包括李某用左手扶住右手的情况拍下来,以便于在后来的工作中发挥作用。
  存在着不足:1.证据收集意识较欠缺,没有对现场进录音。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失误,造成在后来的调查中有些被动,无法准确判断当时在现场的人说了什么话,各有各的说法。2.处警民警对现场的情况还没有完全掌握清楚,就离开了现场。民警对李某的手骨折在当天晚上是完全不知道,到了第二天李某到所里反映情况时才知道,没有把当时的情况掌握清楚。
  四、上述案例中得到的启示:
  如何处置醉酒违法嫌疑人,达到既能保护民警权益不受侵犯,又能保证醉酒人不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积极营造出利于民警敢于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我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约束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对醉酒人员处置作出要求和规定,还特别强调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如何理解约束的概念?约束虽说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但它既非行政处罚种类,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它只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一般就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二)冷静处置现场,避免醉酒人员发生意外。
  当前,一线的处警民警对处置违法醉酒人嫌疑人有畏惧情绪。主要原因:一方面醉酒人多有暴力抗法行为发生,对处警民警的人生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约束醉酒人过程中,如果醉酒人出现意外,民警还要承担责任。顾虑的问题的确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我们不可能不管,但也不可能去回避。为此,现场民警首先应尽最大可能在第一时间查清醉酒者身份,并通知其家属至现场,对于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醉酒者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处的情况下,可通知其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或通知不到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同时请2-3名群众在现场一起监护,可以作为现场处置见证人作用。发现其昏迷等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最后确认醉酒人员能得到其家属、亲戚或朋友的照料并且没有意外的情况下,民警才能离开现场。
  (三)树立证据收集意识,加强自身保护的重要性。
  大多数处警单位配置了录音、录像设备。在出警处置过程中,直至约束醉酒人酒醒期间,通过全程录像并保存视听资料。民警应提高取证意识,养成在处警时对醉酒人违法案(事)件使用录音、数码相机、摄像机固定证据的习惯,在约束时要利用值班室等部位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进行全部监控记录。上述的例子中,民警就没有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只是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假设现场照片都没有的话,那这个事情处理起来就更麻烦了,当事人双方都是喝醉酒的人,他们当是所说的话事后就记不得的,情景也模糊,如果进行录音,那当时情景就可以清晰的还原出来,在后来的调查工作中就不会造成被动。
  (四)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
  1.在接到醉酒人闹事的报警案件,应问明醉酒人的人数以及醉酒人的行为特征情况,从而适情调动警力处警。同时,指挥中心(接警员)在指令出警时,应说明现场情况,让民警做好出警前的准备工作。例如:2012年的人大代表酒后妨害公务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中心所刚开始时出警的警力就按日常值班警力到现场处置的,明显就不足,根本控制不住现场的情况,所以,个别民警受到伤害,之后又进行了增援,所以,作为值班人员接到这类警情,一定要问清醉酒人的人数以及醉酒人的行为特征,做到心中有数。
  2.醉酒违法嫌疑人符合强制传唤的条件,可以适用强制传唤,但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更不能使用警棍等警械。如果明显是涉嫌犯罪才可以使用手铐、脚镣,对于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把握,需要办案民警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掌握。xx年两起维权案件中,都采取了强制措施,但都没有用警械,因为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使用不佳,都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关键是能把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指定地点为目的。
  3.约束醉酒人的时间不计入传唤时限因约束行为是一种保护性手段,且只有醉酒人酒醒解除约束时,民警才能开展询问工作。
  4.部分一线单位要安装高质量的监控设备,并配置录像设备。约束醉酒违法人员的地点应选择在具备监控系统的候问室内等场所进行约束,进行全程监控。2012年xx县局信访室电话机被孟某砸坏的事情,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当时信访室内没有监控,只有一个民警和违法嫌疑人员孟某,后来,刚好有个群众经过看这个情况,不然,碰到有些赖皮的人还真没有办法。事后,县局里就在信访室里装了一个监控。
  5.对辖区内的重点路段和场所要进行监控系统建设。在这方面,我县09年的两起涉酒维权案件就是一个显明的对比,发生在娱乐场内的袭警妨害公务案,由于场所内监控安装较到位,所以,当时在现场发生的情况都被录了,对后来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而另一起发生在饭店门口的起维权案件中,相对就在这方面较欠缺了,大部分只能是找当时现场的人员调查取证,工作量明显增加。
  (五)需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1.严格区分个体醉酒与群体酒后滋事。前者需要的是给予救助,如帮助送医院、送回家或过激时实施适当控制;而后者则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安全、危害财产安全的后果,必须采取断然措施,才能解除危害后果发生的因素。我局巡特警大队在前段时间处置的一起两种警情不一样,区别对待,处置时的方法必然不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强力制服。
  2.保护醉酒人生命、财产安全。因酒后不能自控行为,醉酒人往往会摔倒、自残或将手机、衣物乱摔。接警民警到现场后必须审时度势,采取措施防止醉酒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财、物损坏丢失,这样,一是可以防酒醒后迁责于民警;二是可以为与民警发生矛盾后提供必要的证据。
  3.及时出警,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酒后失事、失控滋事的发生比较突然,事态发展波动性较大,控制的时机在前期。因此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并适时将醉酒人带离现场,在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
  4.慎用强制措施。醉酒人虽然一时失控,但其人格权利与常人是平等的,除因为寻衅滋事的醉酒人之外一般应慎用戒具及其它强制措施,以防引起当事人及围观人的非议。但对一些酒后闹事的警情,闹事对象明显存在着严重暴力倾向,暴露出伤害他人、毁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且无他力可以依靠,不及时制服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民警必须挺身而上。在采取措施时,应尽可能保证人数上的优势,使用必要的警械(建议多用催泪喷射器),迅速制服对象。如:xx20100209洪某、吴某妨害公务一案就是一个明显的采取强制传唤例子,2010年2月9日夜,洪某、吴某酒后猥亵妇女刘某,巡特警大队接指令后到现场处警,对嫌疑人洪某、吴某进行口头传唤时,吴某和洪某趁酒性拒不服从处警人员的传唤,并用手推搡和用手抓处警人员的衣服,继而用手叉民警的脖子,而后洪某冲到处警人员身旁用手推搡和用脚踢处警人员的身体。后巡特警大队又增四警力到现场后,对洪、吴二人实施强制传唤,3月12日,洪某、吴某涉嫌猥亵妇女、妨害公务被我局依法逮捕。
  5.严防矛盾转向,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个体醉酒后的报警人一般是同事、家人或路人,接警后一般较好处置。而酒后发生纠纷的,既可是被侵害的对方,也可是醉酒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亦可是路人。民警到现场后一般是问清报警人一方的情况,及时将双方带离现场再进行处置,切忌在现场责问或批评酒后的一方,以防其失控与民警理论而使矛盾转向我方,甚至引起袭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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